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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1
都市更新是什麼?
依據《都市更新條例》所定的程序,在都市計畫範圍內,以公共利益為前提,為我們的居住環境,帶來全面的改善,其處理方式有三種。
說明:
一、針對窳陋、老舊、衰敗的地區,透過政府與私人團體的努力,擬定再發展計畫,並經由專家學者審議核定,辦理拆除重建、整建或維護,以達復甦都市機能、改善居住環境、提升房地產價值。
二、都市更新的處理方式有三種:
(1) 重建:拆除原有建物重新蓋成新建物。
(2) 整建:建築物之改建、修建或充實其設備。
(3) 維護:加強更新範圍內之土地使用及建築管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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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2
辦理都市更新主要的好處有哪些?
民眾參與都市更新於開發過程中,其所有權人權益除受都市更新條例保障,依據「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」規定,更新改建後可享有最高1.5倍法定容積(樓地板面積)獎勵或原建築基地0.3倍之法定容積再加其原建築容積外,在實施過程間亦可享有地價稅、房屋稅、土地增值稅、契稅等稅捐減免優惠。若非由都市更新途徑辦理屋舍重建,土地則需依照法定容積辦理重建外,亦不能享有上述各項優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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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3
都市更新之建築容積獎勵為何?
一、本市都市更新事業建築容積獎勵額度依下列公式核計:
F=F0+ΔF1+ΔF2+ΔF3+ΔF4+ΔF5+ΔF6
‧ F:獎勵後總容積 ‧ F0:法定容積
‧△F1:原建築容積高於法定容積之獎勵 ‧△F4:捐贈認養改善公益設施成本之獎勵
‧△F2:維持合理居住水準之獎勵 ‧△F5:更新基地規劃設計之獎勵容積
‧△F3:更新時限之獎勵 ‧△F6:安置違章建築戶之獎勵。
更新後提供公益設施不予計算容積。
二、獎勵上限規定:
獎勵後總容積以1.5倍法定容積或原建築容積加0.3倍法定容積(取高值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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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4
權利變換和一般合建有何不同?
【權利變換】係指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、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、他項權利人或實施者,提供土地、建築物、他項權利或資金,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,於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按其前原權利價值比例及提供資金比例,分配更新後建築物及其土地之應有部分或權利金。類似立體的市地重劃。 權利變換計畫只要取得大多數權利人之同意即可實施,其更新前後價值之認定由實施者委由三家鑑價公司估價後評定,其擬訂時程應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發佈實施後擬訂,必要時得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一併辦理。
【一般合建】則是由地主與建設公司合作,按其彼此認定之價值比例由地主提供土地、建商提供資金合建,並分回改建完成後之建築物及其土地比例,需取得全部權利人之同意才可實施,其程序依一般建管程序辦理,無須另外擬訂任何計畫送審。
獎勵後總容積以1.5倍法定容積或原建築容積加0.3倍法定容積(取高值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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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5
實施者
實施者是依據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機關、機構或團體。其意義類似一般民間慣稱之「業主」、「甲方」,或是申請建築執照之「起造人」。 公辦更新時,市政府可自行實施或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實施;民間自辦更新時,除地主自辦、土地所有權人7人以上合組更新會擔任更新實施者外,並得委由更新事業機構實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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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6
辦理都市更新流程
都市更新主要分為「劃定更新地區或單元」、「都市更新事業概要」、「都市更新事業計畫」及「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」四個階段。